中华爱子影视教育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华爱子影视教育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izi Movie and Television Education Council,缩写CAMT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艺术、教育、文化、宣传等领域从事与青少年影视教育工作相关的企事业、科技、管理等各机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团结和联系青少年影视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青少年影视教育事业发展、倡导青少年影视创新能力培养、服务我国青少年美育素养提升、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在开展青少年影视教育工作中,坚持“两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在各个工作层次落实意识形态考核机制,突出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力量的思想方针。团结全国有志于青少年影视艺术教育的工作者,倡导青少年影视创新能力培养的思想与方法,促进青少年影视教育资源的整合,支持青少年影视素养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为繁荣中国青少年影视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青少年影视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倡导新时代背景下、网络视听时代的“影教育人”素养教育观念,争取社会对影视在青少年美育素养教育重要性的理解和对本会活动的支持和帮助,做好社会公关工作;

(二)广泛联系与青少年影视教育工作相关的各界会员,传播青少年影视教育工作的各类学术和行业信息,做好相关行业和教育领域的艺术生产和传播政策调研,做好青少年影视相关的专业咨询工作,促使各类资源的有效整合和成果转化,优化青少年影视教育工作的社会环境;

(三)着力打造和搭建国内外青少年影视产品的展映和传播平台,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各大青少年影视节展的品牌知名度,整合资金、制作、发行、放映等渠道,促进青少年影视作品的投资方、创作者、制作方、发行放映商及网络平台之间的交流和资源共享;

(四)推动优秀青少年儿童影视作品进校园工作,研究和总结各地“影教育人”工作的先进经验,做好青少年影像素养课程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和课程体系建设的师资培训、学生辅导和经验推广工作;

(五)鼓励和扶植社会资源进入“影教育人”工作领域,合作开展有关课题调研、教学培训、艺术传播、版权交易、融媒体推广等活动;

(六)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积极维护会员与影视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做好先进工作者事迹的宣传工作;

(七)接受政府及相关社会机构的委托,参与影视教育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参与影视教育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各种类型影视教育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3. 在从事青少年儿童电影教育有关工作中具有一定的贡献、成就、影响或具备相当资历者;

4.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三)名誉会员

凡对我国青少年影视教育或本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给予重要支持和协助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会员10人以上或理事3人以上联名推荐,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个人会员:100元/年;

(二)单位会员:1500元/年;

(三)名誉会员:免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审批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填写会员登记表;

(五)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活动;

(四)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研究资料;

(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或网站上发表文章;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凡触犯我国刑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有成就,作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会长和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3日第5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